无照经营散煤处罚依据

无照经营散煤处罚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,依据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零三条“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,没收原材料、产品和违法所得,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:...(四)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。”的...